为正向激励当事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给予信用修复机会,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近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向自动履行的当事人发出了《自动履行证明书》。
原告兰某将车辆挂靠在某汽车公司后由被告史某承包,史某驾驶该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经两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史某和兰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兰某全额赔偿后诉至宽城法院向史某追偿。法官查明事实,依法判决被告史某给付原告兰某本金29813.6元及相应利息。
判决作出后,办案法官多次通过电话向被告释明法律关系、证据采纳规则。经法官耐心解答,史某也从一开始的消极抵抗,到后来的心悦诚服,最终接受了判决结果,并主动将赔偿款30000元交到法院,由法院转交给原告。为确保该案不影响被告今后的生活,经史某申请,民一庭为史某出具了《自动履行证明书》。
《自动履行证明书》是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出具的证明其已经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凭证,对于有效促进案结事了,及时恢复当事人信用具有深远意义。通过这种方式,既正向激励了当事人的自动履行行为,又及时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从源头减少执行案件的发生,将问题解决在“执行前”。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