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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11月27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吉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29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科技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了《条例》的相关情况。

让老百姓在家门口

接受中医药服务

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中医药深度介入、全程参与救治患者,取得了显著效果,让很多人对中医有了新的认识。可是中医院数量少,基层专业中医药大夫较少,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大家。

《条例》中明确: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鼓励中医医师到基层提供中医药服务;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诊所、门诊部和特色专科医院等中医医疗机构;科学设置中医药主管部门、配备中医药专职管理人员;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和中医医师运用互联网等技术开展中医远程医疗、智慧医疗等服务。

发挥中医药应急救治预防保健作用

《条例》将中医药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机构和人员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和院前急救体系,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提升中医药在应急救治、传染病防治中的参与度。

《条例》中称,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吉林省道地中药材目录,统筹和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和产地保护、培育吉林省道地药材公共品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中医药产业发展集聚区,推动建设中药材产业生产、流通等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发展规划,并鼓励中药生产企业向中药材产地延伸产业链的内容。

同时要加强质量监管,建立中药材全过程追溯体系,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推进中药材种植养殖规范化、标准化,药企、经营者、医疗机构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完善中药制剂管理制度,推广使用中药制剂,以发挥其临床疗效确切、使用方便、费用相对低廉等优势。

打造中医药人才

成长“栖息地”

传承是中医药发展的根基,没有传承中医药发展就没有根和魂,传承的关键在于人才的培养。我省中医药人才培养方面具有较大的潜力。

我省先后有3人获评国医大师,3人获评全国名中医,2人荣获全国中医药杰出贡献奖,2人获得“岐黄学者”称号。建设105个名中医工作室,2个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

我省支持有条件的职业学校举办中药种植、中药生产加工等专业。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展西医学习中医的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

医疗机构要保障本单位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以及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基层中医药人才扶持政策,在基本待遇、科学研究、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医药人才引进政策,通过定向培养、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基层招聘中医药人才。

守正创新才是

中医药发展之路

创新则是中医药活力的源泉。提高中医药发展的创新水平是关键。

《条例》要求科技主管部门与中医药主管部门建立协调联动的中医药科研管理机制;支持开展中医重大疑难疾病、新发突发传染病等临床研究,鼓励多学科交叉融合、协同创新攻关。

研发具有自主产权的新药、加大二次开发力度、研发吉林省道地中药材产品。

鼓励研发推广药膳、药妆、药浴等吉林省道地中药材产品。

《条例》规定要制定本省中药材质量标准和技术服务规范的内容。还规定了价格管理、医疗保险等内容。完善了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

此外,《条例》在地方立法层面还明确了部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陆续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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