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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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1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务院发文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民办公办生享同等资助政策

 

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约两个月后,国务院印发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全面部署。文件要求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也享受同等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

两类民办学校扶持政策差别化

《若干意见》提出,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的分类管理,公益导向。民办学校可以自愿选择学校类型。针对不同类型的学校,将在税费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对两类民办学校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若干意见》还规定,实行分类收费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办学成本等因素确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用地政策,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而营利性学校则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用地政策。

与公办学校相比,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享受同等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此外,《若干意见》还提出,放宽办学准入条件,只要不损害各方利益和国家安全,各级政府不得限制。并允许自主招生,各地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障碍。

放宽的同时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若干意见》规定,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实行“黑名单”管理,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

营利性民办校需办理工商登记

为确保分类管理改革的有序推进,近日教育部还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监管细则》)和《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细则》)。

根据《登记细则》,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对现有的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登记。如果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的,需要修改学校章程,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继续办学;如果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在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权属确认、缴纳相关税费等程序后,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监管细则》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同步设置党组织,统一财务核算。同时提出对违规违法办学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不允许其在义务教育阶段办学。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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