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正在高速行驶,突然“天降”土块砸穿挡风玻璃——这惊险一幕并非电影特效,而是司机王某的真实遭遇。事故发生后,谁来赔偿车辆损失?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5年6月6日,网约车司机王某在驾车通过一处涵洞时,上方高速公路跨线桥上突然掉落一个混凝土块,将王某车辆的风挡玻璃及前机盖砸坏,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勘察行车记录仪后出具《情况说明》,证实了事故原因系桥上掉落物体所致。
王某自行维修车辆后,向负责管理该路段的某高速公路公司提出索赔,但始终未果。无奈之下,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高速公路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3406元及车辆停运损失费764元。
庭审中,被告某高速公路公司辩称,混凝土块掉落属意外事件,公司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并按规定对高速公路设施进行了日常维护,事故发生具有不可预见性,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交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证明高速公路跨线桥上掉落的混凝土块,将桥下行经此处的王某车辆风挡玻璃及前机盖砸坏。案涉路段管理人为被告某高速公路公司,某高速公路公司是否尽到了合理的维护义务,应根据掉落的混凝土块存在的具体时间、巡视时是否应当看到、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情况进行判断。某高速公路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未进行核查,未查明该混凝土块来源,不能排除巡视过程中该混凝土块已经存在而某高速公路公司未发现或发现后未进行处理的可能。因此,在仅有巡查记录和巡查GPS定位视频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某高速公路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维护义务。故某高速公路公司应对此次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法院对原告王某主张的维修费及营运损失费予以保护。经法院认定,原告王某的营运损失应为488.95元,车辆维修费为3406元。故被告某高速公路公司应赔偿原告王某营运损失488.95元,车辆维修费3406元。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高速公路公司赔偿原告王某营运损失488.95元、车辆维修费3406元。
法官提醒:高速公路管理方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养护单位,应依法履行日常巡查和维护义务,及时排除潜在安全隐患,保障道路通行安全。一旦发生物体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管理方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除非能够充分证明自身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并无法预见事件发生。而广大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时应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控制车速,尽量避免事故发生。如因自身过错导致权益被侵犯,亦应对损失发生承担相应责任。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