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某煤业公司成立于1985年,有员工1700余人, 2020年1月停产,产生大量民事纠纷,金融借贷及劳动争议纠纷批量进入执行程序。至2024年1月,长春两级法院累计受理被执行人为该公司的执行案件241件,涉及九台等六家基层法院,标的额达6500万余元。
面对企业生存及职工失业的现实困境,为推动该系列案件妥善解决,避免多个法院多种执行措施给企业带来不确定性影响,长春中院将20余件关联案件全部集中指定到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九台法院执行。九台法院依托府院联动平台积极寻求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先后组织召开府院联动会议、债权人会议以及多方代表参加的座谈会30余次,成功促成企业与债权人和解,并引入第三方投资实现企业重生。目前,第三方已投资2.5亿元,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职工就业稳定,相关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分期分批履行中。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处理涉企业执行案件,在坚持依法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应注重平衡被执行企业生存发展需求与职工民生福祉。采取集中执行方式,将案件统一归口至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既有利于采取统一执行措施,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也有利于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形成工作合力,推动一揽子化解矛盾纠纷。该系列案件通过资产重组、执行和解,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对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影响,有效平衡了债权人权益保护与企业生存发展之间的关系,不仅避免了“办一个案件、拖垮一个企业”的负面效应,保障了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也增强了市场主体的投资信心,为地方经济发展注入了新活力,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