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对于广大车主来说并不陌生,它旨在确保第三人即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及时、便捷地获得赔偿。但如果车辆未购置“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该如何划分?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年8月18日,关某驾驶车辆将行人李某撞伤,经交警认定关某全责。而涉案车辆为车主刘某借给关某使用,刘某仅为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200万元商业三者险,未投保交强险。
李某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而后三人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遂将刘某、关某及保险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关某、刘某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关某、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某保险公司辩称,由于车主未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因此对原告的损失,首先应由案涉机动车交强险投保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规定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倘若刘某所有的车投保了交强险,则承保该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180000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李某18000元,合计198000元。而刘某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故其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的人身损失。被告刘某将自己所有的车辆出借给被告关某使用,但是关某驾驶该车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将原告李某撞倒,负全部责任,对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因此关某应当与刘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连带赔偿原告李某人身损失。
本案,被告刘某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此本应由关某赔偿的各项费用共37747.53元,应当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关某在应投保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连带赔偿原告李某198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李某37747.53元。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