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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版:省内

网络主播离职 被要求赔付10万元

长春经开法院兴隆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公司告主播”案

近期,长春市经开区法院兴隆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公司告主播”案。

某传媒公司与王某签订《优秀艺人独家经纪合作协议》,约定了合作期限为1年,但在履行协议2个月后王某给公司法人代表发送微信,表示“不干了”,便离开了公司。该公司以王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违约金10万元。庭审中,王某表示:“公司要求我提供的直播内容低俗,我干不下去了,所以走了。”公司表示:“和王某签了1年的合约,他干了2个月就走了,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最后,法官综合考虑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公司与王某的合作时间长短、公司支付王某的工作报酬以及王某在履行案涉《合作协议》过程中的过错程度,酌定王某赔偿违约金7000元。

法官提醒:每一个拥有主播梦的人,在涉足直播行业,签订《合作协议》前一定要慎之又慎,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及直播行业特点和规则再做决定。同时提醒传媒公司,极高的违约金违反了“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还有可能促使传媒公司为获得高额违约金而故意在合同中为主播设立苛刻条款,可能因过分加重一方责任而导致合同无效。网络主播想要获得更好的商业价值,与其自身努力及公司的运营包装均密不可分,但双方均应尊重契约,以实现共赢,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2024-07-22 长春经开法院兴隆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公司告主播”案 2 2 百姓生活 content_18064.html 1 网络主播离职 被要求赔付10万元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