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办案法官通过耐心细致地工作,彰显了“民生无小事”的司法温度,以实际行动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4年3月29日,孙某从大连前往长春参加会议,晚上休息期间在外卖平台购买某商家两份餐品。食用过程中发现菜品中有大块塑料袋制品,孙某立即联系商家要求退款,商家认可产品中有塑料异物并按照原价26.78元进行退款。但孙某无法接受商家仅退回菜品货款,遂将商家诉至绿园法院,要求商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支付1000元赔偿金。
 “食品安全大于天!”办案法官杨永春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考虑到本案虽然争议金额不大,但既与食品安全、民生需求息息相关,又涉及本地企业规范经营、城市良好形象等问题,不可简单一判了之。法官首先联系被告,对被告的心理及对案件的态度进行把握,被告表示对案件非常重视,并愿意承担一定的责任。法官又与原告联系,向其传达被告态度,得知原告目前身在大连后,法官提出了网上开庭的意见,以减轻原告诉累。但开庭当天,原告为了避免网上开庭不能清楚表达诉求,还是坐高铁从大连赶到长春参加庭审。
 为实质性化解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庭审中,法官没有简单地进入审判程序,而是利用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沟通的机会,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并耐心进行释法明理。
 首先法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条目向被告进行讲解,并说明“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事事关乎营商环境”,作为商家应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城市形象,希望被告拿出积极态度。被告当庭表示,一定要让原告满意并当庭给原告道歉。
 随后法官又与原告分析事件的形成,在得知原告是来参加长春客车厂的合作会议时,法官运用自身对长春客车厂的了解,将长春客车厂的历史与长春优质的营商环境向原告进行了介绍,使原告跳出诉讼情境,缓解对立情绪。原告明确表示,自己如果只为索要赔偿,不会不顾往返车票近700元前来参加庭审,而是希望能够受到公正待遇,维护自身权益。感受到法官真诚负责的态度后,原告表示只需被告赔偿500元即可。被告当即将500元转给原告,并当庭向原告诚恳道歉,表示在今后经营中将加强食品卫生安全,避免此类事情再次发生,双方握手表示和解。至此,该案得以妥善解决。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