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为丈夫经营的菜馆采购货物后欠付货款,丈夫该一同偿还吗?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刘某经营着多家菜馆,其妻子孟某多次从侯某处购买酒水,侯某按孟某要求送至指定地点。2023年7月,孟某向侯某出具欠条,载明欠付酒款479285元。2023年11月1日、11月3日孟某分别给付了2000元,仍欠475285元。之后孟某又在侯某处买酒,再欠酒款15562元。2024年1月11日,侯某通过微信向孟某催要该两笔欠款,孟某微信回复:“第一笔我卖房子给你,第二笔不是说好20号到25号给你吗。”
尔后侯某多次催要,孟某承诺给钱却迟迟未付款,无奈之下侯某将孟某及刘某一同诉至绿园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人连带给付欠款490847元及利息。
被告孟某、刘某共同辩称:刘某是菜馆和某餐饮公司两个主体的法人代表,孟某是受刘某委托向原告采购啤酒,菜馆供酒量大概是19万元,某餐饮公司供酒量大约是30万元。因此双方虽然没有签订合同,但按照实际履行应将两个主体区别开。
法院审理认为,因二被告共同经营菜馆,孟某多次从原告侯某处购买啤酒,原告按孟某要求送至指定地点,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孟某并未区分哪家店货款具体为多少,而是于2023年7月17日出具总欠条,欠条中亦未进行标注区分,而只写明欠原告货款总额。二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辩称的每个菜馆供酒量,故对二被告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因二被告为夫妻关系,其共同经营多家菜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原告主张的大额欠款应为二被告共同债务,二被告主体适格。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孟某、刘某立即给付原告侯某货款490847元及资金占有使用费,驳回原告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