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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否追加夫妻二人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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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4年5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夫妻档”公司欠钱未还
债权人能否追加夫妻二人为被执行人?

 

顾名思义,“夫妻档”公司是指公司股东只有两名自然人,该两名股东之间系夫妻关系。当公司负债不还,债权人能否将夫妻二人追加为被执行人?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耿某父子二人曾因合同纠纷将某物流公司诉至绿园法院,绿园法院判决被告某物流公司立即返还二原告履行保证金10万元、特许经营费5万元,合计15万元,并支付相应损失。因某物流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二原告向绿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追加某物流公司股东尹某、辛某为案件被执行人。被法院驳回后,二原告提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经法院查明,尹某与辛某系夫妻关系,某物流公司的股东为尹某、辛某二人。

庭审中,二原告认为,物流公司资金流入尹某、辛某个人账户内,此二人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发生财产混同,公司债务也应该由二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告尹某辩称,自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公司行为与我们个人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某物流公司从成立至今股东登记一直为尹某、辛某。而尹某、辛某系夫妻关系,某物流公司设立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尹某、辛某未举证证明双方对婚后取得财产归属进行了约定,而且某物流公司成立于双方结婚后,且某物流公司工商登记备案材料中没有尹某、辛某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协议,故应认定某物流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于尹某、辛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某物流公司的全部股权属于尹某、辛某婚后取得的财产,应归尹某、辛某夫妻共同所有。同时从某物流公司的对公往来户明细表中可以看出,尹某、辛某夫妻共同财产与某物流公司财产存在混同的情形,进一步证明了尹某、辛某实际参与了某物流公司的经营管理,该公司实际由尹某、辛某共同控制。上述事实和证据表明某物流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该股权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某物流公司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尹某、辛某应举证证明其自身财产独立于某物流公司的财产,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从某物流公司的对公往来户明细表中可以看出,尹某、辛某夫妻共同财产与某物流公司财产存在混同的情形,尹某对此亦无异议,故尹某、辛某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追加尹某、辛某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某物流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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