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宽城区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2021年7月19日,原告某物资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钢材,并就送货方式、单价、支付方式、利息进行约定。截止到2023年9月20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拖欠原告钢材款7176284.54元,其中包括货款本金4915263.54元,利息2261021元,同时约定了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就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催要欠款无果后,原告公司诉至法院,并依法向法院申请对被告采取保全措施,法院经审查合法后予以保全,查封了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的46套房屋。但被告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将查封的其中6套房屋更换为其他未查封的6套房屋,理由是已将该6套房屋抵顶应给付给施工班组工人的人工费。法院接到异议申请后,询问原告意见,由于申请解封的房屋多为门市,市场价格高于替代查封的住宅,故原告不同意解封该6套房屋。
案件开庭审理中,被告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否认在结算单及《钢材买卖合同》中盖章,称项目部章是其员工私自加盖,公司并不知情。原告见被告不认可证据,情绪激动,三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案件审理一度陷入僵局。
办案法官考虑到该案的复杂因素,以及庭审时双方的对抗的激烈程度,如果处理不当,“一案变多案”的可能性很高。面对两难的局面,法官并还没有一判了之,而是多次联系原、被告做通思想工作,条分缕析地向双方阐述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利害关系。最终在法官的努力调和下,双方握手言和,原告放弃了部分利息,由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原告公司4519263.54元及按4lpr计算利息。和解后,原告公司主动向法院提交了解除查封申请,解除了对已抵账房屋的查封。至此,该案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共赢。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