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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4年4月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住了十多年的房子仍是别人名字
法院判被告配合房屋权属变更事宜

 

卖房人收了购房全款,却迟迟不肯还清贷款,不配合买方过户,无奈之下买家自愿替还贷款。住了十多年的房子仍是别人的名字。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耐人寻味的买卖合同纠纷,让我们一起看看购房人应如何保护自己,避免蹈其覆辙。

2010年10月,陈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陈某将其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出售给张某,房屋总价61万元,张某先行交付定金3万元,陈某负责将银行贷款还清后更名给张某,待产权证办下后,张某将全部房款交付陈某。当日,张某将定金3万元给付陈某。

仅过了一个月,卖房人陈某提出将购房人张某的一辆车作价58万元,以此抵顶剩余房款,为此二人又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同日,陈某出具《收条》,载明收到总房款人民币61万元。

2012年5月,双方再次签订《房屋买卖补充协议》,载明因开发商原因房屋产权证未办理更名,陈某承诺于2012年6月30日前将案涉房屋贷款余额缴清,并协助买方办理产权更名。

但十多年过去了,被告始终未按约定将房屋贷款余额缴清,致使房屋至今仍未更名。无奈张某将其诉至绿园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陈某足额清偿房屋按揭贷款;陈某配合办理房屋更名。

庭审中,被告陈某辩称,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与他们的买卖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没有任何关系,自己现在反悔用车辆来抵顶房款了,要求张某重新以现金形式给付,而且自己目前无力继续偿还贷款。原告张某为了防止房子被银行收回,当庭表示自愿偿还剩余贷款2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及《房屋买卖补充协议》,协议上有原、被告的签字确认,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原、被告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已先行履行给付全部房款61万元的义务,且被告已将房屋交付原告占有使用,被告应履行向银行结清房屋按揭贷款及办理更名过户的义务。现原告主张其自愿缴清全部尚欠银行贷款,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应配合原告办理结清银行贷款事宜,待银行贷款全部足额清偿后,房屋权属登记更名至原告张某名下。

关于被告在庭审中的反悔,法院认为,被告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其作出的意思表示真实,签订的协议及出具的《收条》合法有效,陈某与张某已就房屋买卖事宜签订协议书,对房款的给付也以出具《收条》的形式予以确认,同时原告亦实际履行了交付车辆义务,陈某在庭审中表示反悔,要求原告张某重新以现金形式给付,法院对被告陈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原告张某足额清偿房屋按揭贷款;履行完毕后,被告陈某配合原告办理前述房屋权属变更事宜,更名至原告张某名下。

法官说法:民事行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价值,确立了最基本的商业精神和最低限度的商业道德。只有树立全社会诚实守信、恪守承诺的道德观念,才能建立诚信社会,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同时守约方也要擦亮双眼,适时聘用中介等第三方机构为自身交易提供保障,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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