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就物业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向本院民事审判二庭发送《执行建议书》。
建议书中指出问题有:一是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部分物业公司因为涉案标的小,需要提供担保而不申请财产保全,未能发挥财产保全的作用;二是在执行过程中,部分业主提出并不是没有能力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而是因为房屋有质量问题与物业服务公司产生矛盾,进而导致大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通过审判、执行程序解决。建议是一要加强财产保全作用的宣传,依法加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适用力度,“以保促调”“以保促执”,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二要积极落实判后答疑工作,努力在审判阶段解决问题。
民事审判二庭收到《执行建议书》后,积极组织全庭人员分析研究,并及时向执行局回函,回函指出:一是在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民二庭将加大财产保全适用力度,同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了变通,针对辖区住所相对固定,信誉较好的物业企业,且诉讼标的较小的案件,为此类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率先创立了以企业信用作为保证进行财产保全的模式,不再对物业企业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既减少了担保的繁琐程序,又减少执行局保全工作组的工作量,节约了司法资源;二是积极开展庭前答疑,集中开庭,将答疑工作前置在开庭前进行。同时开展普法宣传活动,通过生效案例向居民讲解物业企业的服务范围及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法律规定,从根本上解决了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矛盾,做到案结事了。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