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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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事中途遇插曲 当场履行化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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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事中途遇插曲 当场履行化心结

 

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吴国红受理了一起标的额为3000余元的合同纠纷,但就是这起权利义务关系看似明晰的“小案件”,却使得作为原告的95后“准夫妻”专程从外省返回长春参与诉讼,作为被告的婚纱店也是聘请了两位律师出庭答辩。原、被告双方应诉的“高成本”也体现出这起“小案件”背后的“大矛盾”。

原来,2023年年初,原、被告双方签订《婚纱礼服及造型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婚纱礼服及跟妆服务,原告将合同总价款4000余元全额转给被告。后原告以被告提供的婚纱款式无法满足其喜好为由,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因双方就退款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原告将婚纱店诉至法院。

庭审中,婚纱店的代理律师表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载明:“顾客签订本合同后,超过15日提出解除合同的,需承担本订单全款”,原告则认为合同中的该条款加重了己方责任,限制了自身权利。经法官初步庭前调解,双方就退款金额的差异缩小至200元,但基于诉前双方矛盾的累积,200元由谁让步却成为了原、被告心中衡量此次诉讼输赢的标准。

双方均知晓“退一步海阔天空”的道理,却又都有着“凭什么我退”的执念。基于此,承办法官从实质性化解纠纷的角度出发,通过与双方当事人的反复沟通准确把握双方的矛盾激化点,了解到原告曾因未与被告协商一致将情况反映至市场监督管理局,面对营业以来的第一次“被投诉”,被告认为原告的行为对其经营造成不利影响,自此拒绝返还任何款项。承办法官站在双方当事人的角度,既开导被告方“准夫妻”俩的行为实质是想通过第三方介入解决双方停滞调和的矛盾,无论是反映至管理部门抑或诉至法院,合乎法、理、情地化解纠纷都不会使其纳入经营“黑名单”;同时,也劝解原告考虑合同签订后被告方在人力、物力方面的准备及投入,以及自身基于主观原因提出解除合同的客观事实。最终,被告方同意作出让步,在扣除800余元作为违约金后,将余款3000余元当场退还,原告也为消除被告方的顾虑当庭提交了撤诉申请。庭后,两个还是95后的原告表示,原以为当日的出庭是和店家对立的开始,没想到法官却以调解的方式为双方带来体面的结束。

本案的诉讼标的额虽小,但小“题”大“做”才能站在群众角度,实现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二道法院深入贯彻“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以办好“小案”为切入点,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审判工作全过程,让“小”案件服务“大”民生,以实际行动履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使命担当。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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