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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给付95万元 成功调解十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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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给付95万元 成功调解十年纠纷

 

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涉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长达十年的矛盾得到实质性化解,在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同时,切实保障双方企业权益。

原告林某与被告某建设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被告承建的某工程项目交由原告林某施工。该工程于2013年底竣工并交付使用,但林某却始终没有得到95万元工程款。十年来,林某无数次上门讨要工程款,但是建设公司却始终以 “工程的账目还要核对,核对清楚再给付”“近期公司账目资金紧张,再等几个月”“公司回款还没有到账,你再等一等”“负责人变更,新的领导不了解情况”等种种理由推诿拒绝。最终,林某决定寻求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将建设公司诉至绿园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杨永春立即对案件材料进行梳理,通过电话与双方取得联系,详细了解原被告的诉求,摸清案件重点。原来,双方十年争议的焦点在于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上。被告建设公司认为原告林某在约定工期的基础上存在超期的情形,应当适当抵扣部分工程款,而林某则认为建设公司延迟拖欠工程款应支付这些年的逾期利息。

矛盾已经存在十年之久,但是并非不可调和。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如果一判了之,不仅无法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也可能因为后续履行问题影响企业的发展,法官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推动纠纷实质化解。

调解中,原告林某情绪激动,诉说与被告建设公司十年间的积怨,强烈要求对方给付多年欠款的利息。为避免矛盾激化,法官运用自身多年积累的调解经验,决定先通过“背对背”调解,从法律、情理多角度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解开心结,待双方情绪平静后再“面对面”释法明理。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法官阐述利弊,建议原被告理解互让,尝试换位思考,引导被告从自身企业信用、未来发展方面考虑积极主动面对问题、解决问题。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林某放弃部分利息,建设公司在约定日期内一次性给付工程款95万元。

面对涉企案件,绿园法院始终坚持将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融入办案全过程,将化解矛盾纠纷摆在前,细致做好调解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法治力量。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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