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二道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纠纷事件。
市民杨大娘在某洗浴中心洗澡后前往休息区休息时,从45厘米高的高处跌落受伤,后住院治疗9天,此次受伤事故经鉴定为九级、十级伤残。杨大娘认为洗浴中心怠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造成其在休息区受伤,故诉至法院要求洗浴中心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
庭审中,洗浴中心提供了杨大娘受伤时的监控视频,现场视频能够看出,休息区有进出口,杨大娘从有台阶的进出口进入休息,但是在行走的过程中,杨大娘并未注意脚下,没有目视前方,而是在回头与他人说话的过程中踏空,从而跌落受伤,杨大娘的家属对现场视频的真实性无异议。
同时,洗浴中心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高台周围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语或护栏等防护措施,亦存在一定过错。鉴于双方均有过错,原、被告同意调解,经法官多轮释法明理后,最终洗浴中心同意赔偿杨大娘6.5万元,其余损失由杨大娘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宾馆、商场、银行、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这不代表受伤者就没有注意义务,民法上的“注意义务”简单地说,就是行为人在作出某种行为时,应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的某种损害后果,并且做好防范措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侵权案件中对于各方责任比例的划分,应当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本案中,杨大娘受伤的原因应当归咎于其自身未注意脚下,在回头说话的过程中仍然前进,导致踏空跌落受伤,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