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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医保新政7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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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医保新政7月1日实施

 

近日,长春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为切实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规范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按病种收付费工作的通知》(吉医保发〔2020〕43号)、《关于推进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吉医保联〔2021〕15号),结合长春市实际决定调整医疗保障相关政策。新政策将于2023年7月1日起结合国家医保信息平台支撑情况有序实施。

通知中显示,长春市将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救助政策名称调整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对参保职工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9000元部分,由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给予补偿。其中,9000元以上0~3万元(含3万元)部分补偿65%;3万元~6万元(含6万元)部分补偿70%;6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补偿75%;10万元以上部分补偿80%。《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长医保联〔2019〕11号)不再执行。

同时,规范重大疾病低自付治疗基金支付范围,原则上应按照我省基本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医用耗材目录执行,超目录使用范围使用及目录内超限价(支付标准)的相关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对临床必需、超范围及超限价(支付标准)使用的确可提高疗效、缩短病程、节约费用的药品、医用耗材及诊疗项目,可通过协商谈判并备案后纳入病种支付范围。 此外,将丙型肝炎低自付用药范围扩大至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用于治疗HCV感染的抗病毒药物(XJ05AP)。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刘佳雪 实习生 朱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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