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庭赵颖辉法官成功调解一起健康权纠纷,双方握手言和并当场履行赔偿款7万元。
原告高某的儿子就读于被告所经营的幼儿园,2021年7月幼儿园组织户外亲子活动,高某与儿子参加“翻山越岭”游戏时,不慎跌倒,导致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高某认为幼儿园对其受伤负有一定的责任,要求幼儿园予以赔偿。出院后高某因赔偿问题与幼儿园协商不成,故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其各项损失28万余元。幼儿园辩称,组织亲子活动是为了促进亲子关系的和谐,在活动中幼儿园已经尽到安全提示的义务,系高某自身体型偏胖不听劝阻,坚持参加该活动导致摔伤,幼儿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能够证明幼儿园系亲子活动的主办方,作为群众集体性活动的组织者暨事发时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活动中存在的风险合理地采取预防性措施,并在活动中派员进行现场管理,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减轻损害发生,如设立警示牌、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设备、对硬化地面铺设缓冲设施等。因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与其责任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