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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公考培训机构守法经营提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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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公务员局、长春市教育局、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
《规范公考培训机构守法经营提示书》

 

为有效净化公务员招录考试环境,维护公平有序的公务员考试培训市场秩序,3月7日,长春市公务员局、长春市教育局、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对全市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做出如下提示:

规范经营“两应当、九不得”:

一、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码标价开展规定范围内培训活动。

二、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培训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保障学员的健康和安全。

三、不得无证无照经营。

四、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采取不正当价格手段诱导考生报名,不得利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侵害考生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制作、发布含有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广告内容。

六、不得制作、发布含有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的广告内容。

七、不得制作、发布含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内容。

八、不得制作、发布含有“官方指定”“保过”等内容的广告。

九、不得制作、发布含有虚构师资实力、捏造资质荣誉、夸大培训效果等各类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广告。

十、不得制作、发布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党旗、党徽,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工会、残联、红十字会等机构的标志标识广告。

十一、不得制作、发布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的广告。

郑重提示:考生在选择公考培训机构时,应仔细核实其资质,选择正规培训机构。当受到不法侵害时,及时收集、固定证据进行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王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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