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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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和生育保险中药配方颗粒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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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3年2月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省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和生育保险中药配方颗粒目录


 

为进一步支持中医药发展,逐步提升我省基本医保、工伤保险保障水平,按照国家药监局、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印发《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等要求,近日,吉林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论证,制定了《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中药配方颗粒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实行准入法管理,未纳入《目录》的中药配方颗粒,我省基本医保、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目录》在体例上包括中药配方颗粒名称、支付类别、备注(限定支付要求)等,并统一按乙类管理。《目录》适用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全省统一执行。各统筹区不得自行制定或更改《目录》,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的备注要求。

《目录》按通用名称进行管理,同配方颗粒不区分规格及生产企业。备注中标记“□”的,指单独使用时基金不予支付,且全部由这些中药配方颗粒组成的处方也不予支付。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开展中药配方颗粒产品信息维护的通知》及加强医保中药配方颗粒精细化管理等要求,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应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对照中药配方颗粒执行(不得对照相应中药饮片)。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业务编码标准化工作要求,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应及时做好中药配方颗粒信息更新完善等工作。各统筹区医保部门、社保部门应做好《目录》实施的衔接工作,并将《目录》执行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定点服务考核范围,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支付管理。《目录》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分别向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刘佳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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