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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开展2023年度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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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开展2023年度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


 

为做好2023年度长春市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决定1月18日至2月28日开展2023年度长春市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2023年度长春市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采取网上申报方式进行。

申报范围:所有长春市参保单位。根据《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等事宜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2号)文件规定,缴费基数执行周期为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费款所属期)。

申报内容: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2023年长春市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以2022年度职工应发工资总额为标准进行申报(即职工收入总额全部项目,包括年度第13个月工资、奖金、补贴、调资年度补发工资等部分),职工以2022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基数。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1年度社会保险全口径平均工资及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107号)公布的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6618元,上年度全省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为6384.83元,长春市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9154.49元,下限为3830.9元。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职工医保个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作为职工医保个人缴费基数。各参保单位根据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据实申报,超过上限或低于下限的医保信息平台将自动调整。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金的实发金额申报。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刘佳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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