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国内
3上一版  下一版4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兵马俑大使”走红日本
探日卫星“夸父一号”首次发布科学图像
打造县域治水样板
水美乡村建设扩至167县市区
七部门联合发文
明确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版面导航
 
站内检索
下一篇4 2022年11月2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教育部11月23日发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共6章43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符合(一)线下培训有固定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此外,通过即时通信、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变相校外培训行为,也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受到相应处罚。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为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网络平台运营者为其用户通过即时通信、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开展线上校外培训提供服务的,适用此规定处理。新华社

 
下一篇4  
  


白城新闻网 http://www.bcxww.com
白城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地址:吉林省白城市中兴西大路43号 邮编:137000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