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不断提升新时代吉林省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水平,为吉林全面建设生态强省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经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共吉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决定在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设立长春环境资源法庭。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长春环境资源法庭管辖全省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二审、再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其他公益诉讼案件;指定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吉林铁路运输法院、通化铁路运输法院、白城铁路运输法院、延边铁路运输法院、梨树县人民法院、东辽县人民法院、临江市人民法院、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珲春林区基层法院集中管辖一审环境资源案件,进而推动在全省形成环境资源案件“1+10”管辖模式。
长春环境资源法庭将以探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打造环境司法保护“吉林样板”为己任,不断提高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审判能力,完善环境治理协同机制,优化便民利民措施,服务绿色发展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大局,守正创新、担当作为,开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局面。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