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修改和废止了部分规范性文件,决定修订规范性文件1件,废止规范性文件3件。
决定修订的文件
关于印发《长春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城乡发〔2012〕11号)。将《长春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修改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考评文明施工管理业绩。”
将《长春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修改为:“施工现场封闭管理标准
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按标准实行封闭管理。各进出口处必须设置有企业标识的开启式大门,做到美观、牢固、整洁,并设门岗,建立出入人员、车辆登记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施工现场设置门禁系统。
施工现场围挡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底座高度应当为0.5米实体砌筑,并进行抹面和涂刷白色涂料,围挡应当采用彩色定型钢板、轻型钢结构或者可再生材料为主材的砌筑墙体,四环路以内围挡总高度不得低于2.5米,四环路以外围挡总高度不得低于1.8米,主要街路两侧的建筑工程围挡采用彩色定型板材或者砌体,应当有基础、立柱和上沿、并作亮化处理。围挡主色调与周围环境一致,围挡外侧与道路间隔带应当绿化;
(二)线路管道、园林绿化、亮化美化工程以及道路桥梁工程施工现场围挡材质应当采用彩色定型钢板,做制式可移动处理,总高度不得低于2米,自底座(部)向上0.3米做红白相间呈斜式45度角喷涂处理;
(三)轨道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应当采用实体砌筑或者彩色定型钢板,总高度2.5米,下设0.5米底座,标志、颜色、字体统一:
(四)装修工程、拆除建(构)筑物施工现场围挡应当采用彩色定型钢板、做制式可移动围挡,总高度不得低于1.8米,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五)水利工程、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应当采用制式可移动围挡,总高度不得低于1.8米。
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挡。
2、工程在开工前如由于特殊情况,暂不能围挡的,要在该区域设可移动临时围挡及安全警示标识,夜间设警示红灯,待条件具备时按规定好做围挡。
3、现场正门外侧应当设置工程公告。工程公告的统一标准为高1.2米,宽2米。建筑面积在5万㎡以上住宅及公建建设项目须增设项目的彩色渲染图。
4、施工现场所有从业人员应佩戴工作卡,并用不同颜色区分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出入工地实行打卡制度。”
决定废止的文件
1.关于推广使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系统软件的通知(长城乡发〔2008〕28号)
2.关于加强各县(市)、双阳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监督机构建设的通知(长城乡发〔2010〕65号)
3.关于推广非粘土砖检查井的通知(长城乡发〔2015〕25号)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陆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