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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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转让房产想要“瞒天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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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转让房产想要“瞒天过海”
这样逃避债务的行为无效
 

因债务人转移财产而使得自己的债权无法实现,张某将李某和刘某诉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近日,长春市绿园法院对该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进行了公开审理。

庭审中,原告张某认为被告李某为躲避偿还自己债务,故意与其丈夫的直系亲属刘某恶意串通,以远低于市场价格将名下房产进行了转让,致使自己的债权无法实现。张某请求法院撤销李某与刘某之间房屋转让行为。

面对张某的指责,李某与刘某进行了辩解。李某认为自己每个月偿还原告2500元,已经偿还了4个月,并没有逃避债务。自己转让房产给刘某是因为要以房抵债,偿还对刘某的债务。刘某同样表示自己与李某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行为,二人之间的债务有借条和收条为证,而且房屋并未以10万元达成买卖,而是李某为了避免转让费过高而写的10万元,实际此房屋是用来偿还李某欠自己的25万元债务。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7日,张某因债务纠纷将李某诉至法院。法院于5月30日判决李某偿还张某欠款6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是因李某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起案件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在4月30日,案件审理期间,李某与刘某签订了《转让合同》,以10万元价格转让了自己名下房屋,并于5月7日进行了更名过户。

法院认为,李某与刘某之间虽有借条,但无转款凭证等相关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在被告李某以房抵债即还清借款后,被告刘某仍保留借条原件不符合常理,故法院对该借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定。而二被告签订《转让协议》约定涉案房屋交易价格为10万元,该《转让协议》在长春市房产档案馆予以备案,备案合同具有公示效力,因此,法院认定本案诉争房屋的交易价格为10万元。二被告双方均认可涉案房屋在交易时该地段的市场价格为25万元至30万元之间,但本案诉争房屋的交易价格仅为10万元,属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而且该房屋至今仍为李某实际占有。二被告之间明显低价转让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非正常的交易,加之二被告系亲属关系,两人身份上的特殊性,刘某对于李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屋并对债权人张某造成损害的事实理应明知。

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法院撤销李某将房屋转让给刘某的行为。

法院提醒: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财产所有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但是作为债务人,恶意将自己财产无偿或者低价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不诚信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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