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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2年7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完成首例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案件


 

2022年6月8日,被告霍某某向吉林省消费者协会交付赔偿金93366.00元,随后通过省级媒体发布道歉声明。从2021年9月1日开始,历时9个月,吉林省消费者协会提起的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案件圆满完成。

据调查,2019年12月起,霍某某在长春市绿园区通过深井水过滤的方式,生产假冒品牌桶装水19369桶,非法销售额93366.00元。吉林省消费者协会认为霍某某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2021年9月1日,吉林省消费者协会依法对霍某某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权益行为,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主持调解,2022年2月23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2021】吉01民初5242号),要求被告霍某某支付赔偿金93366.00元,在吉林省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51.00元。

日常生活中,当利益受到侵害需要诉讼时,消费者可能因为损失小、维权专业知识缺乏、维权成本高等原因而不提起诉讼,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通过公益诉讼,不仅可以帮助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也可以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从而提振消费信心,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团结稳定。

此次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案件的胜诉,不仅是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协同各方力量开展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有益探索,也是首次利用公益诉讼手段维护不特定消费者群体利益的成功尝试。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王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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