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规范政府规章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保障政府规章制定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长春市制定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已经2022年1月21日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公众可参与长春市政府规章制定工作。
据了解,公众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参与政府规章制定工作:(一)是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立法项目建议;(二)对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意见、建议;(三)参加市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政府规章起草单位召开的立法座谈会、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活动;(四)参加政府规章起草单位对立法事项的社会调查;(五)受市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政府规章起草单位委托起草政府规章草案;(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参与方式。
公众参与的意见应当公开,但下列意见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二)违反道德规范的;(三)公众要求不公开其所提意见的;(四)行政机关有合理理由认为不宜公开的。
公众参与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所提意见对规章重大制度的确定具有重要影响并被采纳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颁发荣誉证书或者给予表扬。
公众可以通过立项建议、草案征求意见、公众代表座谈会、专家论证咨询、听证会、问卷调查、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多种形式,利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传统渠道和应用程序等新媒介参与渠道,全过程有序参与规章制定工作。
在立项过程的公众参与中,长春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媒体发布征集年度政府规章项目建议的公告,并公布接受建议的信函地址、传真电话及电子邮件地址等相关信息。公众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政府规章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建议内容应当包括规章的名称,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理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收到公众建议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定期公开公众建议及其处理情况。
在起草过程的公众参与中,政府规章起草单位应当在准备起草工作的同时,制定公众参与工作方案,明确开展公众参与政府规章制定工作的方式、程序、时间等内容。
公众参与工作方案应当包括政府规章拟设立的主要制度以及对相关人员或者群体可能产生的影响,公众参与的形式、时间、人员安排和程序。起草单位向社会公布规章征求意见稿前,应当充分论证、协调,经本单位负责法治工作的机构审核并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涉及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社会影响面较大的,起草单位应当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再向社会公布规章征求意见稿。
在审查过程的公众参与中,长春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起草单位报送的政府规章草案涉及的主要问题,通过实地走访、问卷调查、委托第三方机构调研等方式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征求基层有关机关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起草单位就政府规章草案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团、专家学者、基层立法联系点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委托调研等多种形式。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政府规章草案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媒体发布征集意见的公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依法承担地方性法规起草等立法工作,需要进行公众参与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陆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