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奖励在我省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科技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近日,我省制定《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经2021年12月22日省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政府设立吉林省科学技术奖
包括以下类别:(一)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二)自然科学奖;(三)技术发明奖;(四)科学技术进步奖;(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其他奖项每年评审一次。
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各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
(一)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中央直属机关驻吉各单位;(四)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专家学者或者组织机构。
提名者应当严格按照提名办法提名,提供提名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提名办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对吉林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等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逾期或者匿名的不予受理。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异议处理工作规则和程序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核实处理。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诚信审核制度。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禁止任何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吉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
省科学技术奖由省政府下发表彰决定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下发表彰决定。
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由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牌。
吉林省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禁止使用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12年5月26日公布的《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陆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