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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中院成功调解一起人格权保护案件
责任担当为己任 热心服务为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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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12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辽源中院成功调解一起人格权保护案件
居民家安装摄像头侵犯对门家隐私 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拆除
 

近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成功调解一起涉人格权保护的排除妨害纠纷案件。

市民赵某与姜某系某小区同一楼层邻居,赵某于2021年8月发现姜某入户门一侧安装了摄像头。赵某认为,摄像头正对着自家房门,家人进出情况都在监控之中,且正值盛夏时节,出行开关门期间,监控会拍到屋内衣衫单薄的家庭成员,姜某安装摄像头是窥探其隐私的行为,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要求姜某拆除摄像头,排除妨害。经社区网格员多次调解无果,赵某诉至一审法院;后因不服一审法院判决,赵某上诉至辽源中院。

辽源中院民一庭法官温桂杰在接到案件后,立即翻阅案件卷宗,研判案情,在充分了解后知晓,姜某因家里有腿脚不好的老人同住,为保证老人安全安装了监控,且姜某表示自己没有侵犯他人隐私的故意,安装的摄像头并不能拍摄到赵某。如何在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基础上维护邻里关系的和睦,温法官下定决心加大调解力度。

通过“晓之以理,明之以法”,温桂杰法官多次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劝解。一方面释法明理,向当事人讲解《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与维护,个人自由权利的行使不能对他人隐私构成侵害,但在注重自身人格权保护的同时也要明晰维权边界;另一方面从促进和谐邻里关系的角度劝解双方,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双方抬头不见低头见,别扭的邻里关系必定要影响和谐舒心的生活环境,因为一点小事成为仇人,最后只能是两败俱伤。

最终在法官的耐心劝解下,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姜某在一定期限内拆除摄像头。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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