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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光复路市场大量出售“小鸟”
长春市一男子被判一年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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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光复路市场大量出售“小鸟”
长春市一男子被判一年刑罚


 

近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案件。

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黄某在河南省信阳市以3200元的价格两次从王某手中购买“小鸟”2000只。随后黄某通过网络以25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齐某1920只,齐某在其经营的长春市光复路市场摊位上出售,并被消费者购买加工食用。2020年12月27日,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对黄某予以刑事拘留,12月31日,被告人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鉴定,齐某收购的“小鸟”为云雀,云雀属雀形目、百灵科,该物种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国家级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经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扣押的100只云雀价值人民币3万元。

宽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最终,被告人黄某被判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齐某被判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对此法官也表示,野生动物是维持生态平衡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做动物的好朋友,而不是猎捕者,应当成为每一个公民自觉的行为规范。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该条款的增设不只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更是为了防止滥食引发的公共卫生风险。法官提醒大家,一定要珍爱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切莫以身试法!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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