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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组织申报2020年及以前年度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购置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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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组织申报2020年及以前年度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购置补贴


 

近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组织2020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购置补贴资金的通知》,根据补贴范围,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内,在吉林省购买并首次落籍,完成国家补贴清算并符合有关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的新能源汽车均可申报。

补贴标准为,2016年补贴标准依据国家同期补贴标准50%核定,2017—2020年补贴标准依据国家同期补贴25%核定。省内各级财政补贴总和原则上不超过新能源汽车购置价格(扣除国家补贴)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差价部分,且2017年1月1日以后不得超过国家同期补贴标准的50%,对按照上述补助标准计算出现的超出部分,相应核减省级补贴金额。

申报主体方面,在本省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在省内销售的新能源车辆,由该生产企业负责补贴资金申请;非本省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经由省内销售机构销售的车辆,由该生产企业授权委托一家在我省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负责补贴资金的申请,并作为生产企业代表,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刘佳雪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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