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指挥中心发布了“十一”黄金周期间投诉举报情况,共接收投诉569件,占接收总量的28.24%;共接收举报199件,占接收总量的9.88%。
投诉前三类为一般食品99件,餐饮和住宿服务64件,服装、鞋帽37件,占投诉总量的35.15%;举报前三类为餐饮和住宿服务39件,一般食品32件,烟、酒和饮料14件,占举报总量的42.71%。
一般食品类投诉较为集中。“十一”黄金周期间,一般食品类投诉总计99件,占投诉总量的17.40%。主要为销售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的食品,导致消费者食用后身体不适;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存在内外包装生产日期不符和在质保期内变质的问题,导致消费者无法食用;销售的生鲜食品有寄生虫,商家在处理 消费者的维权诉求时推诿、拖延;商家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存在不明码实价、实际收款与标价不符等多收款现象。
餐饮和住宿服务类投诉总计64件,占投诉总量的11.25%。主要为餐品内有异物,菜牌与实际菜品不符,消费者在店内就餐时出现各种安全问题;消费者办卡后商家转项经营,与消费者实际需求不符,要求退卡却遭到无理拒绝;消费者网络订餐,宣传描述与实际餐品情况不符,网络平台设立的沟通渠道不明确,导致消费者无法与商家或平台取得联系,造成维权困难。
服装、鞋帽类投诉总计37件,占投诉总量的6.50%。主要为消费者在网上购买服装、鞋帽,商家以次充好、虚假发货、漏发货等情况时有发生;消费者在实体店购买的服装、鞋帽类产品,发现质量问题后商家不予售后服务,或以需要寄回厂家维修为借口,要求消费者承担邮费等理由,对维权诉求推诿、拖延。
餐饮和住宿服务类举报总计39件,占举报总量的19.6%。主要为商家的经营场所与食品卫生均涉嫌违反食品安全行为,销售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假等食品;商家在网上销售的优惠券,涉嫌虚假宣传的问题;商家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侵害消费者权益,收取餐位费、不允许自带酒水等。
一般食品类举报总计32件,占举报总量的16.08%。主要为商家涉嫌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销售霉变生虫的食品;涉嫌无照经营等。
烟、酒和饮料类举报总计14件,占举报总量的7.04%。商家涉嫌违反明码标价问题;茶馆涉嫌销售混有异物、小虫的茶水。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接收的所有投诉、举报信息,均在第一时间分派至所属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并按照法定时限进行办理。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王跃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