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现假币如处理?
单位和个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人民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对银行收缴假币有异议怎么办?
被收缴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者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三、哪些机构有权没收、收缴假币?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和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没收或收缴假币。其他单位和人员无权没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金融机构收缴假币步骤有哪些?
1.应当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2.不得将收缴的假币再交予被收缴人;
3.应当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
4.向被收缴人出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范制作的《假币收缴凭证》,加盖收缴单位业务公章,并告知被收缴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判断有异议,可以向鉴定单位申请鉴定。
五、使用假人民币会有什么处罚?
使用伪造、变造人民币是指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故意使用的行为。
对于这些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