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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8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男子捕猎290只中华蟾蜍获刑

 

近日,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原来,被告人李某家住在敦化林业局建设林场,他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该林场内自家看护林蛙孵化池设置了地笼,捕猎大量蟾蜍存放于此。经相关部门鉴定,涉案蟾蜍为中华蟾蜍,共计290只。

中华蟾蜍,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癞蛤蟆”,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狩猎,破坏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案发后,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涉案中华蟾蜍经公安机关收缴已放归野外。

法官提醒,“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对于“三有”保护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1只(条)就违法,捕捉20只(条)以上就涉嫌犯罪。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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