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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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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6月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长春市制定《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为了规范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长春市实际,长春市制定《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近日,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该条例于2020年12月15日由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5月27日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市、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房屋征收范围内或者就近地段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被征收房屋地段不具备房屋产权调换条件的,可以在其他地段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房屋产权调换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人民政府制定。选择产权调换的工业企业,符合产业园区政策的,鼓励进入产业园区安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在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面积等材料。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屋征收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违反公示、公布、公告、征求意见、听证、评估等房屋征收法定程序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违反房屋征收法定补偿范围、内容、标准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违反规定办理应当暂停办理相关事项手续的;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的;违法组织实施强制搬迁的;未及时核实、处理投诉、举报的;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陆续 实习生 许照彬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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