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连续开庭审理了三起“瘦肉精”案件,被告人贺某某、李某某、霍某分别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至八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贺某、李某某、霍某于2020年10月至11月期间,分别在榆树市土桥镇、先锋乡和闵家镇,对其自家饲养的肉牛喂养“瘦肉精”,被当地派出所民警在牛尿液中检测出来。
榆树市人民法院在政法队伍专项整治活动中,积极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工作部署,对这三起关乎基本民生问题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审理。
审理认为,三被告明知“瘦肉精”是国家禁止在饲料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依然置禁令于不顾,将“瘦肉精”掺入饲料中给其饲养的牛喂食,而这三头牛是供人食用的。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三被告人均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任何能够抑制动物脂肪生成,促进瘦肉生长的物质都可以称为“瘦肉精”,通常是指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对人的危害很大,主要表现为:急性中毒时出现心悸,面颈、四肢肌肉颤动,手指震颤,足有沉感甚至不能站立,头痛、头晕、恶心、呕吐、乏力等,长期食用还会诱发恶性肿瘤。/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