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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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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1年1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省安委会办公室下发通知,要求——
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禁令”

 

为持续强化烟花爆竹领域安全规范监管,确保我省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近日,省安委会办公室就进一步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发出通知,并提出要求。

依法实施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规划布局和安全许可

合理规划布局。应急、公安、住建(行政执法)、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做好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点规划。城市禁燃区禁止设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严格落实责任。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必须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等规定。

强化社会监督。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各地要公开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数量、布点规划及审批条件等,审批结果一律向社会公开。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主要负责人必须做出安全承诺,并签订安全承诺书,对不履行安全承诺的,依法依规列入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禁令”

要严格落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六严禁”。

1.严禁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

2.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店)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

3.严禁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

4.严禁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

5.严禁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

6.严禁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

要严格落实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五严禁”。

1.严禁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店(点)。

2.严禁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店(点)。

3.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

4.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

5.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同时,要求强化落实烟花爆竹经营“五化”监管措施,要做到规划布点“图表化”,执法检查“手册化”,隐患治理“清单化”,流向管控“模板化”,风险研判“机制化”。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陆续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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