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被告人任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终获得法律的制裁。
2020年,被告人任某为了食用和送人,在吉林省林业实验区国有林保护中心第103林班28小班、第102林班39小班、第113林班10小班内,使用猎夹、猎套猎捕野生动物东北兔4只、松鸦6只、锡嘴雀1只、大山雀2只、普通公式3只、麻雀4只、北朱雀1只、狍子1只,共计22只,其中东北兔、锡嘴雀、大山雀、麻雀、北朱雀、狍子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东北兔4只、锡嘴雀1只、大山雀2只、麻雀4只、北朱雀1只、狍子1只,总价值为5720元。
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由于任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任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吕闯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