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2日获悉,为鼓励公众参与,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印发了《长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细则》于2021年1月16日起正式施行,原《长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细则》明确了适用范围、举报途径、受理程序、奖励标准、奖励对象等内容。《细则》适用于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及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细则》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草原、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水务、畜牧等部门都应遵照执行,在各自管辖领域内,受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实施奖励。举报人可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类型更多,范围更广,不仅包括环境污染行为,也包括生态破坏行为,更有利于对生态环境的全方位保护。
《细则》强调,经监管职责部门查证属实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根据处理结果,给予举报人500元-10000元(奖励金额均含税)的一次性奖励。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刘佳雪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