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简称:《条例》)在2020年9月29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省内公布的法规有关行政执法监督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条例》中解释,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是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政府和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安排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行政执法监督专职人员,并加强培训。
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二)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权限、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三)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四)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五)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裁量基准、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落实情况;(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执行情况;(七)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将对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提出,行政执法监督实行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可以通过抽查、暗访等手段,增强监督实效。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针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司法建议、新闻媒体反映的热点问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委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者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评估。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由两人以上共同实施。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与办理的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发现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区别情况作出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等处理。行政执法部门能够当场改正的,应当当场改正。(一)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权限、行政执法程序不合法的;(二)行政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四)不落实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五)粗暴、野蛮等不文明执法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条例》强调,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 刘佳雪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