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足协在今年6月实施的引援调节费规定,各家俱乐部从2017年夏季转会窗开始计算引援调节费,光是这一项,包括天津权健、北京国安等俱乐部就交纳了至少超过2亿元的引援调节费,但是随之而来的难题是,这笔引援调节费如何进行财务做账?直到现在仍未处理清楚,在难以规避的财务管理制度下,甚至不排除足协将已计征的引援调节费退回给原俱乐部的可能。
据悉,中国足协原本发布收取引援调节费是未经过所有程序审批,还曾有将此项收入纳入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的想法,但是根据社团及基金会的相关管理条例,这项调节费收费无法计成某家单位的捐赠费用,现在仍由中超公司代收,这已经触碰了社团管理和收费的多条管理规定,一些财务规定和制度甚至难以逾越,导致引援调节费现在已成为“烫手山芋”。
足协发布、实施引援调节费时,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注册管理条例》条款进行报审。条例中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要对社会团体进行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活动,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甚至撤销登记,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中国足协未与总局脱钩前,各项收费都是有审批的。在总局的足管中心撤编前,足协与足管中心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足管中心/足协的收费参照的是行政事业单位管理条例,所有收费都逐级申报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其中涉及的部门有总局、发改委和财政部等,最后由相关部门发出收费许可证,并参照事业单位“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处理收费和罚款等,但是在2017年正式撤编足管中心后,这项收费遗留工作未解决,这暴露出足球改革中工作不细致的问题。
在实施办法中,足协的表述是将引援调节费交予成立后的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但是作为基金的足球发展基金会受到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约束,其中基金会经费来源只能依靠捐赠。在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中有明确规定,“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与之对照,足协对各个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引援调节费,显然不是“募捐”,所以不能“捐赠”,这两者的性质是有明显不同的。为了防止出现财务违规,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拒绝收取这项来自足协的调节费,尽管数额高达以亿元计。
至此,虽然足协已收取了调节费,但是鉴于没有完成收费许可的手续前,只能将调节费放在中超公司户头上,但这又出现了新的违规。
首先是中国足协作为社会团体,必须遵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的财务规定,“社会团体财务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其开立的银行账户,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因此中国足球协会发文收取的引援调节费,只能由中国足球协会出具正式票据或是转入中国足球协会的户头,现在转入中超公司户头,显然是“使用其他组织的银行账户”,这显然是一项错误的决定,需要及时处理。
/足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