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我市城市环境,培养市民良好的行为习惯,依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城区管理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广场、街路等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违者处20元至100元罚款。
二、禁止在广场、街路等公共场所吸烟。违者处20元至100元罚款。
三、禁止在广场、街路等公共场所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核及烟蒂、纸屑、饮料瓶、塑料袋等废弃物。违者处20元至100元罚款。
四、禁止在广场、街路等公共场所乱倒垃圾、污水、粪便。违者处20元至100元罚款。
五、禁止在城市绿地上挖坑、取土、倾倒废弃物。违者处20元至100元罚款。
六、禁止在广场、街路等公共场所擅自砍伐、损坏树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违者处20元至100元罚款。
七、禁止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违者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八、禁止在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散放、遛放宠物(导盲犬除外);在公共场所以外应当束带牵引、遛放宠物;宠物随地便溺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立即清理。违者先予警告,不听劝阻的,处200元罚款。
九、禁止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物品。违者责令改正,处50元至200元罚款。
十、禁止抛撒、焚烧冥纸。违者处100元至500元罚款。
十一、禁止在楼道乱堆乱放杂物。违者处50元至200元罚款。
十二、禁止在各类墙体、设施、设备、树木上任意涂写。违者处50元至200元罚款。
十三、禁止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内外以及地面上通过喷涂、刻画、张贴、胶贴等方式进行广告宣传。违者责令清除,并没收非法财物,对行为人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十四、禁止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违者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
十五、禁止在城市管理区域内鸣喇叭、使用高音喇叭、高分贝音响等噪音扰民设备。违者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
十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白城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