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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3月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长春启动特药零散报销工作

 

近日,长春市医保局发布《关于启动医保特殊药品零散报销的通知》 ,提醒参保人员,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启动特药零散报销工作。

据了解,根据《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要求,长春市医保于2017年9月1日正式启动特药待遇。由于医保结算系统需要根据特药待遇进行升级改造,导致期间患者在使用特药后暂无法在医保定点机构直接结算。为此,吉林省医保局下发了《关于做好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的紧急通知》,要求参保人员在使用“54号文件”中包含的药品时,应先向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特药备案手续,发生的特药医疗费用按照“54号文件”规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先由参保人员个人现金支付,待我省政策出台后,按规定给付医保待遇。参保人员未经备案发生的特药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为了保障特药过渡期间参保人员权益,长春市医保局自2018年3月1日开始,正式启动特药零散报销工作。从2017年9月1日至长春市医保特药待遇结算系统改造完成前,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要发生的符合备案规定的特药费用,可携带相关材料到长春市医保局进行登记给予手工报销。

同时,长春市医保局希望各特药定点医疗机构能够抓紧时间,将之前已经备案的特药患者信息及时录入到特药待遇系统内,以保障特药患者能够在院端即时结算,届时长春市医保局也将不再受理市内特药零散报销业务。

具体要求如下:

特药零散报销携带相关材料包括,1、患者医保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吉林省医疗保险特药使用申请表》(加盖医院公章);4、门诊或药店有效票据(加盖公章);门诊或药店费用明细(加盖公章);带有患者病情的门诊病历手册(加盖医生名章);5、住院有效票据(加盖医院公章);住院汇总明细(加盖医院公章);全套住院病历复印件(首页加盖医院公章);6、患者或代办人的吉林银行储蓄卡或活期存折。

特药零散报销办理地点:1、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三楼服务大厅33号窗口,地址:天富路与新城大街交会处诺睿德广场。2、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繁荣路分中心二楼26号窗口,地址:南关区繁荣路东166号。/记者 代丽媛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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