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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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4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吉林省原副省长谷春立
受贿案一审宣判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3月31日公开宣判吉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谷春立受贿案,对被告人谷春立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对谷春立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谷春立在担任中共沈阳市委常委、铁西区委书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鞍山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鞍山市委书记、吉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发展、项目建设、融资贷款、案件处理、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家人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65万余元。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谷春立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谷春立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认罪悔罪,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谷春立表示接受判决,服判不上诉。/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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