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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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 最高罚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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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初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
系现行法律出台24年后首次修订

不正当竞争 最高罚300万

 

22日上午,记者从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提请本次会议初次审议。据记者了解,此次是现行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的第一次修订。

修订草案规定,互联网企业不得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贿赂他人、侵犯商业秘密、干扰其他经营者等行为,最高可罚300万。

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笔名艺名误导公众

修订草案延续了现行法有关经营者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商业道德”的要求,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前款规定,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竞争秩序的行为。

草案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引人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此外,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及其简称、字号,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笔名、艺名,擅自使用社会组织的名称及其简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经营者不得贿赂或影响交易的第三方

针对新业态和新的商业模式,草案增加规定,经营者不得贿赂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不得收受贿赂。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提供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提供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

此外,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草案还增加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以盗窃、贿赂、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来源于非法途径,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都视作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不得误导、强迫用户卸载他人产品

根据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客观需要,草案特别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未经同意,不得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不得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不得干扰或者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

“互联网是一个全新的市场领域,在管理规范过程中,应强调市场调节作用,有必要的情况下再由政府适当进行干预。”百度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戴龙补充说。

修订草案处罚力度加大 最高可罚300万

修订草案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修订草案中罚款金额较现行法有较大提高。例如,现行法中,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名称、包装等,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而修订后, 对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贿赂他人、侵犯商业秘密、干扰其他经营者等,原本都是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而在修订后全部改为十万以上三百万以下罚款。

从事不正当竞争 将被记入信用记录

鉴于信用在市场竞争中的特殊重要作用,修订草案增加了对违法行为人的信用惩戒,规定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修订草案补充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建立社会举报机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增加规定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检查部门在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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