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税局近日发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列明出租房屋个税两种征收方式,地税局工作人员介绍,此前按税收综合征收,个税与多个税种一起“打包”征收,该意见稿是首次将出租房屋应缴个税单独明确列出。
意见稿提出,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深圳市范围内将自有房屋或租入房产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个人出租住房,暂将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该公告自明年4月1日起实施。 /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