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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新规:每月前3个工作日为“党费交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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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12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白城新规:每月前3个工作日为“党费交纳日”

 

城市晚报白城讯 白城市委组织部结合我市党员交纳党费实际情况,于日前研究制定了《白城市党员定期交纳党费工作制度(试行)》,规定每月前3个工作日为党员“党费交纳日”,要求党员按党费交纳规定比例,自觉主动将每月党费按时上交所在党支部。

据悉,近期,市委组织部从规范党费收缴工作管理入手,还设计了《白城市党员党费交纳手册》和《白城市党费收缴记实台账》。由支部明确专人准确记录交纳金额、签收人、签收日期,并加盖经手人名章。确保党费收缴工作的规范化。

该市规定,党员遇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党费的,经党支部同意,可委托其他党员或亲属代交,不允许从工资中代扣。

党员不准无故拖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同时,实行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公示制度,党支部每年通过党务公开栏等形式,向支部党员公示每名党员应交、实交、欠交、补交、减免和自愿多交党费情况,以及党支部上缴党费情况,以进一步增强党员的自觉意识。

/记者 薄秀芳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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