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全国各地大幅降温。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中明确提到“低温津贴”。那么,有多少劳动者真正拿到了这笔津贴呢?记者调查发现,尽管劳动保障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对低温津贴有明确要求,个别省份也制定了相关标准,但在实际中,这些福利只是“纸上权利”,并未落到实处。
记者查阅相关法律规章发现,在劳动法中,有“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2015年,国家卫计委、人社部等部委公布了修订后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将“低温”列为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明确提到低温津贴的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记者在黑龙江、北京、安徽、湖北等地调查发现,一些在寒冷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并没有享受过低温津贴,很多人甚至不知道这种津贴的存在。那么,在那些有标准的地方情况如何?记者采访了解到,尽管标准已出台3年多,但由于种种原因,内蒙古真正发放高寒岗位津贴的情况还比较少,因为在零下25摄氏度(含)以下的室外连续作业4小时(含)的情况并不多。业内人士表示,尽管相关部门出台过相关规定或通知,但这些规定既无强制力,也无细化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不主动,规定形同虚设。
与低温津贴形成鲜明对比,对于高温津贴,国家有明确规定并督促各用人单位依规发放。但低温津贴由于缺乏具体明确的政策要求,各地鲜有出台相应规定。业内人士指出,近年来,极端天气日益增多,应该加强对户外艰苦条件下劳动者的保障。专家指出,应把低温津贴的温度、工作时长等因素的设定分层级具体化,以便于基层进行操作。同时对长期在低温环境中工作的群体,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免费体检,发现疾病及时治疗,并将低温条件下劳动造成的疾病纳入职业病防治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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