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时事
3上一版  下一版4
 
科研人员和教师可依法兼职兼薪
重大突发事件可采取“网络通信管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
 
版面导航
 
站内检索
3上一篇 2016年11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是该条规定的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所规定的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法律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宣誓人必须真诚信奉并严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上一篇  
  


白城新闻网 http://www.bcxww.com
白城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地址:吉林省白城市中兴西大路43号 邮编:137000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