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明确提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此外,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本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增条款 不得设义务教育阶段的营利性学校
此前修正案草案二审稿第一条中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在义务教育领域,应当限制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建议法律对此予以体现。教育部还提出,根据党中央精神,不允许举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议予以明确。
因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此外,草案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有的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进一步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的退休待遇,解除其后顾之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草案还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违法罚则 擅自举办民办校最高5倍罚款
记者在草案中看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据记者了解,有些常委会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保障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有必要对之前已设立的民办学校的过渡问题作出规定。教育部建议,对举办者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规定,过渡期限等具体事项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草案规定,本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规定:“本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根据依照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本决定施行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